第七章、选民登记,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 并应当发给选民证.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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