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第十六条,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第十七条.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 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第十八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第十九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条、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 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 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第二十二条.人口普查登记前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第二十三条.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第二十五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第二十七条,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 复查和验收,第二十八条、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