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第十六条。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第十七条。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 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第十八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十九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第二十条,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第二十一条,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第二十二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 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第二十三条。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第二十五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恪守职业道德 拒绝 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第二十七条.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 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第二十八条。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