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 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第十六条,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第十七条,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 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 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第十八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十九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 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条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第二十一条 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第二十二条、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 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第二十三条,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 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第二十五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第二十七条,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