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 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第十六条、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 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 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第十七条,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第十八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十九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条。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第二十二条,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第二十三条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第二十七条,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 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 复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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