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第十六条.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第十七条,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第十八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责任心强,第十九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第二十条,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第二十一条、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第二十二条。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第二十三条、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 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第二十七条、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 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第二十八条。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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