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人口普查登记前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 第十六条,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 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第十七条、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 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第十八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第十九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借调 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条、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第二十二条,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第二十三条,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 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 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 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第二十七条 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 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 复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