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二 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第三十五条.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 灭失的,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