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 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第三条、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第四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五条,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 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 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 广播 电视 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第七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 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第八条。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第九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