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 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第三条。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五条。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 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 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 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 确保足额到位,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第八条,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第九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