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第三条、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 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第四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五条,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 监督的职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 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第八条。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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