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 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 对查获的危险品应当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危险品查堵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常见危险品识别与处置,安全检查设备使用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经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考核合格.在岗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岗位工作要求.不得开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受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业务的,托运物品登记和安全检查要求应当按照 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JT,T.1135 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对本单位始发的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未检的营运客车.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行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营运客车结构。检查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 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详见附件1,三、严格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 式样见附件2 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在完成安全例行检查后、填写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对经检查合格的营运客车签发.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3 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单程运营里程在800公里。含 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运营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例行检查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在调度营运客车发班时、应当对营运客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 和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单证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方可准予报班。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客车报班记录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第二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配备出站检查工作人员 对出站营运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营运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出站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出站营运客车报班手续是否完备,确保营运客车出站前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等单证经客运站查验合格,二。核验每一名当班驾驶员持有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受检驾驶员与报班的驾驶员一致。三,清点营运客车载客人数.确保营运客车不超载出站、如发现营运客车有超载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四、检查旅客安全带系扣情况,确保营运客车出站时所有旅客系好安全带。鼓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在报班 出站环节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营运客车,驾驶员有关单证一致性查验 提升查验效率。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营运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 出站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营运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出站登记表,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第三十条.营运客车不配合出站检查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者有权拒绝营运客车出站、经劝阻无效 仍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并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强行出站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对相应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可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站发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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