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监督。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第三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 落实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完成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十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事故隐患形成原因,特点及规律、对多发普发的事故隐患应当深入分析。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对相关部门通报抄送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落实整改,第三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适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做好风险管控 第三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报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鼓励通过微信、微博、二维码 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多种方式畅通举报途径,鼓励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充分发挥本单位从业人员,旅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