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具体按照。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汽车客运站接收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汽车客运站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可自主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也可委托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或者其他汽车客运站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有记录并建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生产例会一并召开.发生重。特大道路客运生产安全事故、本单位发生站内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在本单位发出的营运客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者安全生产例会进行分析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布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可参照国务院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二十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第二十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第二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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