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同时 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三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推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应以适当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骗取,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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