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费 科技推广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费具体支出内容包括,县级农发机构开展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时所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 租赁费,印刷费.项目及工程招标费。信息化建设费.资金和项目公示费,专家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等 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公务招待。因公出国、境。经费以及购置车辆等开支.第十三条,贷款贴息是指对项目实施单位符合条件的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农发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复备案后,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报账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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