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 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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