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 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 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 可以结婚、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第十三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