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 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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