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技术鉴定,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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