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储存 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 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 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 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 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 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