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储存,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 账物相符。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 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 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 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 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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