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储存.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 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四十二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 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 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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