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 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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