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 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明示合法证照 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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