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 择优录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九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 岗位要求、录用条件 劳动报酬 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用人单位通过报刊 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 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 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