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 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三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九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 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 职业工种 岗位要求 录用条件 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 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 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