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 择优录用。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二 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三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九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用人单位通过报刊 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 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 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