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九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 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 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 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 民族、种族 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 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录用备案 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