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九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招用人数 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 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等内容.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 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执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 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