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九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 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 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 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