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用人员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 择优录用。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九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 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 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用人单位通过报刊 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 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 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