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 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三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九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 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 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 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 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