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 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九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 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第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 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录用备案 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