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九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 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 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等内容 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 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 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