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三条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四条、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 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第十五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复合安全要求,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 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 瓦斯爆炸 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 粉尘.有毒有害气体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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