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缺德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