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通信。会见 询问 第四十八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 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第五十条,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 收发,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 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 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 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 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会见结束后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第五十三条.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可以依照有关条约,公约会见本国籍被拘留人。第五十四条,被拘留人书面明示拒绝会见的.拘留所应当同意并告知要求会见人 第五十五条,办案人员询问被拘留人应当持办案单位的公函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填写询问被拘留人登记表、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在所内询问室进行 因侦查办案需要提解被拘留人出所的,提解人员应当持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文书和提解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经主管拘留所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填写提解被拘留人登记表.方可带出所外,并于当日送回、询问 提解每名被拘留人,询问 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提解出所前以及询问、提解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带出或者送回拘室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在询问。提解后情况异常的,应当要求办案单位作出说明。拘留所认为办案单位的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