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收、拘 第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 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 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 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拘留所收拘异地办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应当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寄押证明收拘,临时寄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铁路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铁路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确有困难的 可以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就近交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第十四条、收拘时,拘留所应当查验送拘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 第十五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 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 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 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 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第十六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 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 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出具可能错误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拘留所.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第十九条。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二十条 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拘留所应当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第二十一条、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出具收拘回执 第二十二条 收拘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收拘被拘留人后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二十三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填写被拘留人登记表,采集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照片等信息。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