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生活卫生.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 账目清楚 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第四十四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十五条。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 做好防病、防疫、巡诊,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对需要出所治疗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并派民警监管 被拘留人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拘留所应当及时予以治疗 并视情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同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和被拘留人的亲属,第四十七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死者近亲属 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被拘留人死因鉴定及善后处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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