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管理教育.第十四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第十五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第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第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 治疗工作、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 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条。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二条.被拘留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被拘留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一 哄闹,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欺侮他人的,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五 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 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第二十八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第二十九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 不得检查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