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拘,留,所、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六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 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第七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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