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第三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拘留所.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 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押.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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