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五十一条,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第五十二条,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五、制作 协调处理协议书.第五十四条。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