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经营备案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 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第九条。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 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 散热器维修 空调维修 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 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 整车维护.小修 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 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第十二条、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 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 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 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 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 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 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 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 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 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第十四条,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 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第十六条。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 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二.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三。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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