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