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