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