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