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二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