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 第五次修正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二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