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 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