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删去第三款.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 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