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七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法规 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 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七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 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 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第八十一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 经济计划 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第八十三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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