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七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 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七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 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 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 强令编造 篡改财务报告行为 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 应当退回,要求补充 更正,二 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第八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第八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 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第八十三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