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七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 法规,规章。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 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七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 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请求作出处理.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 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 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 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 要求补充。更正.二 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 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 请求处理、第八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 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八十三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