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 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 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 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 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第八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 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八十三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