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七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七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 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 业务计划等,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七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 也应当承担责任,六 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 审计 税务机关报告,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第八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 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 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八十三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 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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