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 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七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 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 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 审计、税务机关报告、第八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 请求处理,第八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 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第八十三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