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七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 法规.规章.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 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 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 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 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 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 税务机关报告、第八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第八十一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 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 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八十三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