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会计法律 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 财务计划。经济计划 业务计划等、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七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 应当制止和纠正、三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 请求处理、第八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八十三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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