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七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 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 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予以退回 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七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请求处理.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 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 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 也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 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 税务机关报告。第八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 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第八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 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八十三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隐匿 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