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七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不予受理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 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 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 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 审计、税务机关报告、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 请求处理、第八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 财务计划 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八十三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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