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七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不予受理 对弄虚作假 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七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请求处理,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 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 审计,税务机关报告.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 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第八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八十三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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