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 报刊的出版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四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 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五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 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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