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四十八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 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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