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 将其播放的广播 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四十八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 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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