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二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 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四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 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五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 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七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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