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公文审批、四十二,各地区 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 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 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 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国务院决定.四十三、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转请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四十四,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 由总理签署,四十五。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总理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凡法律 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 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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