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公文审批,四十二.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应当符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 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 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 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国务院决定 四十三,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转请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 四十四。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 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 四十五,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 如有必要 报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总理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 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凡法律 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 一律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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