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第三十四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在规章公布后,30,日内、依法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要求就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总局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局领导签发后,报该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第三十六条.行政工作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初稿、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公布。必要时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负责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第三十八条,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提出意见 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九条,政策法规司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汇编工作、第四十条、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解释,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总局有关部门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解释、修改、废止相关规章、第四十一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不一致的 四 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第四十二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一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二。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 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四。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五 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 应当向社会公布.规章清理,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规章文本的外文翻译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规章公布后30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外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 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总局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