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第三十四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在规章公布后。30,日内,依法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要求就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总局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经总局领导签发后。报该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第三十六条。行政工作中涉及法律 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初稿,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公布 必要时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负责解释,一 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第三十八条。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九条.政策法规司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汇编工作,第四十条,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解释.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总局有关部门.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 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解释.修改 废止相关规章.第四十一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不一致的 四 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第四十二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一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二,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四.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第四十三条、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规章清理、修改 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 规章文本的外文翻译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规章公布后30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外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总局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