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工作、一 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四.其他立法工作。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切实推动党的宣传思想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及时准确反映改革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立法工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推动德法统一,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法工作应当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体现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管理原则 第四条 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总局党组 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 或者总局党组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党委、党组、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立法工作.总局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政策法规司开展相关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