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 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工作 一 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三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 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四.其他立法工作,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党的宣传思想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 及时准确反映改革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立法工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推动德法统一.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法工作应当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 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体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管理原则、第四条.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总局党组.其中涉及法律 行政法规的,或者总局党组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党委、党组、及时报告党中央.第五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立法工作,总局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政策法规司开展相关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