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以下简称总局 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工作 一,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四,其他立法工作、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党的宣传思想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及时准确反映改革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立法工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推动德法统一、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法工作应当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 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体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管理原则.第四条,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总局党组.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总局党组认为确有必要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党委 党组 及时报告党中央.第五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立法工作、总局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政策法规司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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