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工作 一,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四。其他立法工作。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党的宣传思想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及时准确反映改革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立法工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推动德法统一 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法工作应当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体现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管理原则,第四条,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总局党组,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总局党组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党委。党组、及时报告党中央,第五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立法工作、总局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政策法规司开展相关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