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总局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工作,一 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四,其他立法工作,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党的宣传思想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及时准确反映改革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立法工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推动德法统一,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立法工作应当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体现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管理原则.第四条、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工作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总局党组、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总局党组认为确有必要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党委.党组 及时报告党中央,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立法工作,总局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政策法规司开展相关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