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工作。一,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三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四.其他立法工作.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党的宣传思想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及时准确反映改革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立法工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推动德法统一.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立法工作应当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体现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管理原则,第四条,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工作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总局党组,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总局党组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党委、党组,及时报告党中央,第五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立法工作 总局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政策法规司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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