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草案时 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作说明。第三十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后 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修改后,报总局局长签发 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形成送审稿及其说明,依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审查 规章以总局令形式公布,规章草案涉及对外开放的方针性.政策性,原则性的制度设定或者调整的,专门规范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组织及其活动的制度设定或者调整的 以及在制定过程中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 应当在正式公布前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公布规章的总局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序号.名称、通过日期、公布日期、施行日期以及总局局长署名等.第三十一条。总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公布的规章,应当在草案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总局局长签发后送联合发布的部门签发。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总局联合公布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总局局长签发,联合公布的规章由总局局长及联合制定部门的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第三十二条、规章原则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三十三条、规章签署公布后7日内 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规章正式文本送总局网站指定栏目刊载、并按照有关规定送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政策法规司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发言人等形式,对规章的制定背景、起草情况 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避免或者回应误解误读情况,并主动收集社会舆情进行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