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起草。审查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 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 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第十七条、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 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 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 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第二十条。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二.立法依据,三、起草过程.四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五.征求.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六,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 七。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 听证会笔录 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第二十二条 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 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 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五,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七,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八.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二十五条。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 日,第二十六条.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第二十七条,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 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 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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