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起草.审查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 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工作 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组织起草、第十六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 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 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第十七条,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 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八条.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 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第二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二,立法依据,三,起草过程、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五 征求,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六,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七、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第二十二条,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 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 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 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四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 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五。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六 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七。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 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八。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二十五条。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 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 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六条,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 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第二十七条。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 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第二十八条。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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