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起草.审查、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 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 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组织起草。第十六条.起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起草规章 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第十七条、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 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八条,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 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 重大制度调整的 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 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二。立法依据、三.起草过程.四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五。征求,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 六 现行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 七 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第二十二条、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 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一 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三 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五。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七,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 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八.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 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 日、第二十六条,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 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 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第二十七条。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 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 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第二十八条,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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