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起草、审查,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 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 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 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 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 专家组织起草,第十六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 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第十七条 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 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 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 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 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第二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 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二.立法依据,三、起草过程。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五.征求,协调意见情况 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六,现行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七。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 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第二十二条.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 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 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五。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 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 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八.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六条、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 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第二十七条、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第二十八条、根据审查情况 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 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法律 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 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 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