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起草 审查。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起草法律 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组织起草,第十六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 保障立法草案质量,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第十七条、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 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八条.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 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 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 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第二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 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立法依据,三。起草过程,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五,征求,协调意见情况 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六.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七 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第二十二条、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四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五。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七,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八 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十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二十五条,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六条,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 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第二十七条.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 第二十八条、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 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