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起草。审查,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组织起草,第十六条.起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 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第十七条.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 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八条,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 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 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第二十条,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 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第二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二。立法依据,三,起草过程。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五。征求,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六,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 七,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 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第二十二条、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 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五,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七.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八 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 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十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二十五条,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 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第二十七条 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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