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起草,审查。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 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组织起草.第十六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 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第十七条,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 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八条,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 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 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第二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立法的必要性 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二.立法依据,三,起草过程,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五.征求。协调意见情况 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六.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七。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 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第二十二条 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 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四 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五.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七 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八.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六条.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 依法举行听证会,第二十七条、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 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 决定、第二十八条,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