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起草,审查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 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组织起草。第十六条。起草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 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 保障立法草案质量、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第十七条、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 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 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八条、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 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 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 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二。立法依据,三、起草过程 四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五.征求 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六 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七,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三 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五,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七.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 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八.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二十五条、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六条。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 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 依法举行听证会、第二十七条。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 第二十八条,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