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三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运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第三十七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第三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 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不得违规存放危险货物,第三十九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 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第四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第四十二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第四十四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 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四十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