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