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指派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依法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本所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于通知辩护或者通知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指派律师的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数量 专业特长,执业经验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承办案件、律师事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到指派后 应当及时安排本所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 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自安排或者收到指派之日起五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但因受援人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已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接受委托辩护的.律师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