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第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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