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采光设计3.2.1.采光设计应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功能确定采光等级 3,2、2,采光设计应以采光系数为评价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光等级与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3.2。2 1的规定.2,光气候区划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各光气候区的光气候系数应按表3.2 2.2确定 3、2,3、对天然采光需求较高的场所 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卧室,起居室和一般病房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 级的要求。2,普通教室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级的要求,3 普通教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5。3.2 4 长时间工作或学习的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符合表3,2 4的规定.3.2 5、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设置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射眩光、映像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3.2。6、博物馆展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应选择无光泽的饰面材料。对光敏感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及减少曝光时间的措施。3 2.7.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80,3。2,8.建筑物设置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2.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上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3,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水平角,30 行车距离100m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