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光环境3 1.一般规定3.1 1、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1。2,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3。1 3,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1,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3。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 应设置疏散照明,2,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 应设置值班照明。3.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4,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筑物上、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3、1.4。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3。1、5.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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