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光环境3 1。一般规定3。1,1,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 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3、1、2,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 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3。1.3 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 应设置应急照明,1、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 应设置备用照明、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 应设置安全照明。3、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2、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3.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4.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 筑物上,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3,1 4.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3。1,5、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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