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筑光环境3。1 一般规定3.1.1,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3,1、2 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 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3、1.3,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1,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3 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2.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3。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4,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 筑物上、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3。1,4,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 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3,1。5。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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