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给水排水及燃气3,4,1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2,除下列条件外、不应采用市政供电直接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1,按60.计的生活热水最高日总用水量不大于5m3、或人均最高日用水定额不大于10L的公共建筑 2.无集中供热热源和燃气源,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条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加热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4、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建筑用电直接加热做生活热水热源时,3。4。2 以燃气或燃油锅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 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的规定 当采用户式燃气热水器或供暖炉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设备能效应符合表3 4,2的规定.3.4 3。当采用空气源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制定条件下,性能系数 COP 不应低于表3 4,3规定的数值,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3、4,4,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电热水器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能效指标应符合表3 4。4的规定。3 4,5,给水泵设计选型时其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3 4,6,当采用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时。其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3,4、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