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给水排水及燃气3.4 1.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2、除下列条件外,不应采用市政供电直接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1。按60,计的生活热水最高日总用水量不大于5m3。或人均最高日用水定额不大于10L的公共建筑 2、无集中供热热源和燃气源,采用煤 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条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加热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4,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建筑用电直接加热做生活热水热源时 3 4,2,以燃气或燃油锅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规范第3,2 5条的规定,当采用户式燃气热水器或供暖炉为生活热水热源时 其设备能效应符合表3、4、2的规定,3,4,3 当采用空气源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制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 不应低于表3.4。3规定的数值.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3 4。4,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电热水器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能效指标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3 4。5,给水泵设计选型时其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3,4。6 当采用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 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时、其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3,4,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