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给水排水及燃气3、4。1。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2,除下列条件外、不应采用市政供电直接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1、按60,计的生活热水最高日总用水量不大于5m3.或人均最高日用水定额不大于10L的公共建筑。2,无集中供热热源和燃气源、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条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加热或蓄热 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4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建筑用电直接加热做生活热水热源时 3、4 2、以燃气或燃油锅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的规定.当采用户式燃气热水器或供暖炉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设备能效应符合表3 4.2的规定 3,4,3、当采用空气源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制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 4 3规定的数值、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3.4.4。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电热水器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能效指标应符合表3、4,4的规定,3,4,5,给水泵设计选型时其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3、4,6,当采用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时。其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3、4.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