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 给水排水及燃气3,4、1。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2,除下列条件外、不应采用市政供电直接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1 按60,计的生活热水最高日总用水量不大于5m3 或人均最高日用水定额不大于10L的公共建筑 2。无集中供热热源和燃气源.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条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3 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加热或蓄热 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4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建筑用电直接加热做生活热水热源时.3.4 2 以燃气或燃油锅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的规定、当采用户式燃气热水器或供暖炉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设备能效应符合表3、4。2的规定.3 4.3,当采用空气源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 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制定条件下,性能系数 COP.不应低于表3、4.3规定的数值.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3.4、4.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电热水器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能效指标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3 4 5 给水泵设计选型时其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3 4。6。当采用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时。其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3。4,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