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给水排水及燃气3 4 1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2。除下列条件外.不应采用市政供电直接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1。按60.计的生活热水最高日总用水量不大于5m3。或人均最高日用水定额不大于10L的公共建筑,2,无集中供热热源和燃气源,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条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加热或蓄热 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4。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建筑用电直接加热做生活热水热源时。3 4.2,以燃气或燃油锅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的规定,当采用户式燃气热水器或供暖炉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设备能效应符合表3,4,2的规定,3,4,3、当采用空气源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制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4,3规定的数值,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3。4.4,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电热水器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能效指标应符合表3 4,4的规定、3 4。5、给水泵设计选型时其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3.4。6、当采用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时。其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3 4 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