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给水排水及燃气3。4,1.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2.除下列条件外。不应采用市政供电直接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1 按60.计的生活热水最高日总用水量不大于5m3 或人均最高日用水定额不大于10L的公共建筑,2 无集中供热热源和燃气源,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条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加热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4,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建筑用电直接加热做生活热水热源时.3,4.2、以燃气或燃油锅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规范第3 2.5条的规定.当采用户式燃气热水器或供暖炉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设备能效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3、4,3.当采用空气源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 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制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4。3规定的数值。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3.4。4、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电热水器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能效指标应符合表3,4 4的规定,3、4 5 给水泵设计选型时其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3 4,6,当采用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时,其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3 4。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