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建筑和建筑群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法定详细规划,并应满足绿色生态城市发展规划,绿色建筑建设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控制要求.深化、细化技术措施,建筑单体和建筑群均可以参评绿色建筑 临时建筑不得参评。单栋建筑应为完整的建筑、不得从中剔除部分区域.绿色建筑的评价、首先应基于评价对象的性能要求。当需要对某工程项目中的单栋建筑或建筑群进行评价时 由于有些评价指标是针对该工程项目设定的,或该工程项目中其他建筑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难以仅基于该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此时,应以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为基准进行评价,也就是说.评价内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总体要求时 如容积率,绿地率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依据该项目的整体控制指标、即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设计条件提出的控制要求,进行评价 建筑群是指位置毗邻,功能相同、权属相同、技术体系相同 相近、的两个及以上单体建筑组成的群体。常见的建筑群有住宅建筑群,办公建筑群、当对建筑群进行评价时,可先用本标准评分项和加分项对各单体建筑进行评价、得到各单体建筑的总得分、再按各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进行加权计算得到建筑群的总得分。最后按建筑群的总得分确定建筑群的绿色建筑等级,无论评价对象为单栋建筑还是建筑群、计算系统性 整体性指标时,边界应选取合理、口径一致,一般以城市道路完整围合的最小用地面积为宜 如最小规模的城市居住区即城市道路围合的居住街坊,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规定的居住街坊规模 或城市道路围合,由公共建筑群构成的城市街坊,建筑未交付使用时 应坚持本条原则。不对一栋建筑中的部分区域开展绿色建筑评价。但建筑运行阶段,可能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多功能综合性建筑、此情况下可灵活处理、首先仍应考虑。以一栋完整的建筑为基本对象 的原则,鼓励其业主联合申请绿色建筑评价。如所有业主无法联合申请.但有业主有意愿单独申请时、可对建筑中的部分区域进行评价 但申请评价的区域.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万m2且有相对独立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等设备系统。此区域的电、气,热 水耗也能独立计量、还应明确物业产权和运行管理涵盖的区域,涉及的系统性 整体性指标,还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3。1。2 本次修订对绿色建筑评价阶段进行了重新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 十三五 规划纲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 十三五。规划。等国家政策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2016年山东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要求 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 建设,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我省绿色建筑呈现跨越式发展,绿色建筑由推荐性。引领性,示范性向强制性方向转变,据统计,截至2019年年底,我省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累计1289个 建筑面积超过1,66亿m2 但目前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还相对较少。占标识项目总量的比例仅为6,左右,而且随着近几年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普遍开展。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所占的比例则更低、绿色建筑必然向注重运行实效方向发展 历经10余年发展.绿色建筑需要解决从高速发展到高质量发展的诉求。关键途径之.则是重新定位绿色建筑的评价阶段、本次修订决定将绿色建筑评价定位在建筑物建成后的性能.也就是说将绿色建筑的性能评价放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这么做能够更加有效约束绿色建筑技术落地,保证绿色建筑性能的实现、本条提出。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后。应进行预评价,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预评价能够更早地掌握建筑工程可能实现的绿色性能、可以及时优化或调整建筑方案或技术措施,为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做准备,另一方面是作为设计评价的过渡。与我省现行的设计标识评价制度相衔接。3,1、3、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申请评价方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绿色建筑注重全寿命期内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性能。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全寿命期内各个阶段进行控制,优化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选用.综合评估建筑规模 建筑技术与投资之间的总体平衡、并按本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应分析 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涉及计算和测试的结果,应明确计算方法和测试方法,申请评价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3 1,4,本条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审查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档 并在评价报告中确定等级,3 1 5、本条对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提出了要求,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印发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 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服务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 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 碳金融等,对于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建筑的能耗和节能措施。碳排放,节水措施等进行计算和说明并形成专项报告 若绿色金融相关管理文件中无特殊规定。建筑能耗按本标准第7,2,8条的相关方法计算.节能措施说明包括用能设备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重要节能技术等 碳排放按本标准第9,2 7条的相关方法计算、建筑节水措施说明包括节水器具使用情况、用水计量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