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 1.一般规定3.1,1、绿色建筑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落实并深化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要求.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3,1,2。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后。应进行预评价。3。1。3.申请评价方应对参评建筑进行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选用适宜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 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应在评价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申请评价方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3,1。4、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出具评价报告 确定等级 3,1 5,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对节能措施 节水措施,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等进行计算和说明,并应形成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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