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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