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 实施房地产管理 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 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 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