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 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