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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 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 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 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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