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 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 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 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