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 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