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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 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 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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