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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 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 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 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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