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 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