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本条为本规范制定的目的 本规范是以地基基础工程的目标与功能性能要求为基础、以保障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正当目标,为基础.以覆盖地基基础工程全过程或主要阶段为范围,以目标功能要求为指导层。以可接受方案,具有可操作性或可验证性的技术方法或关键技术措施。为实施层的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确保规范既囿于。正当目标,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1.0、2.本规范是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必须严格遵守、1,0、3.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 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 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 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 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 规划,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 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各方主体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 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 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 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