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燃气质量3 0,1 燃气工程供应的燃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分类和气质标准 2 应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使用条件,3。发热量、热值,应保持稳定、4.组分变化应保证燃具正常工作。3.0.2、系统供应的燃气应确定基准发热量 热值,发热量,热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热值.的 5,以内.燃气组分及杂质含量,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用气需求确定.3,0,3.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 煤层气、煤制天然气,生物质气等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3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3、0 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4的规定,3。0,5、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5的规定、3.0,6,当气源质量未达到本规范第3、0、2,3 0。5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时。应对燃气进行加工处理,3 0,7.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3,0。8 当供应的燃气不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时,应进行加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3。对于含一氧化碳有毒成分的燃气 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体积分数达到0。02,时 应能察觉,3.0.9。加入燃气中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加臭剂与燃气混合后应保持特殊的臭味 且燃气泄漏后 其臭味应消失缓慢,2 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设备有腐蚀或损害 3 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 其质量分数不应大于2.5、3,0 10,当燃气供应系统的燃气需要与空气混合后供应时,混合气中燃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以上,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输送管道外壁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5。以上.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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