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燃气质量3.0,1 燃气工程供应的燃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分类和气质标准.2,应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使用条件 3、发热量,热值,应保持稳定 4、组分变化应保证燃具正常工作、3,0 2 系统供应的燃气应确定基准发热量,热值.发热量。热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 热值.的。5,以内 燃气组分及杂质含量、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用气需求确定、3 0 3、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生物质气等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 0,3的规定,2 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3,0。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 0.4的规定、3,0 5,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5的规定.3 0、6。当气源质量未达到本规范第3。0 2.3 0、5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时、应对燃气进行加工处理,3.0、7 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 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 3 0、8.当供应的燃气不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时 应进行加臭 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 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 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3。对于含一氧化碳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体积分数达到0、02,时、应能察觉。3 0,9,加入燃气中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 加臭剂与燃气混合后应保持特殊的臭味、且燃气泄漏后.其臭味应消失缓慢 2、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设备有腐蚀或损害,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其质量分数不应大于2,5,3.0 10.当燃气供应系统的燃气需要与空气混合后供应时。混合气中燃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以上.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输送管道外壁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5,以上。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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