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燃气质量3 0、1、燃气工程供应的燃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分类和气质标准.2、应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使用条件.3,发热量,热值,应保持稳定,4。组分变化应保证燃具正常工作,3。0,2 系统供应的燃气应确定基准发热量 热值,发热量,热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热值.的,5。以内、燃气组分及杂质含量 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用气需求确定 3.0。3。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生物质气等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3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3.0。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 4的规定。3,0,5,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5的规定,3。0.6,当气源质量未达到本规范第3 0、2、3,0。5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时。应对燃气进行加工处理 3,0,7 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3、0,8 当供应的燃气不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时。应进行加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3,对于含一氧化碳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体积分数达到0 02、时、应能察觉 3,0.9,加入燃气中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加臭剂与燃气混合后应保持特殊的臭味 且燃气泄漏后,其臭味应消失缓慢.2、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设备有腐蚀或损害。3 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其质量分数不应大于2 5.3,0.10 当燃气供应系统的燃气需要与空气混合后供应时。混合气中燃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以上、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输送管道外壁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5,以上、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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