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燃气质量3,0.1.燃气工程供应的燃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分类和气质标准、2,应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使用条件。3,发热量。热值 应保持稳定,4、组分变化应保证燃具正常工作。3,0。2,系统供应的燃气应确定基准发热量 热值.发热量。热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热值。的,5,以内,燃气组分及杂质含量 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用气需求确定,3,0,3,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生物质气等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3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3。0.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 0 4的规定、3 0,5,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 5的规定 3。0。6,当气源质量未达到本规范第3,0、2,3、0。5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时,应对燃气进行加工处理,3、0、7。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3,0。8,当供应的燃气不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时,应进行加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3。对于含一氧化碳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体积分数达到0、02 时 应能察觉。3,0.9,加入燃气中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 加臭剂与燃气混合后应保持特殊的臭味、且燃气泄漏后,其臭味应消失缓慢.2 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设备有腐蚀或损害,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其质量分数不应大于2,5,3,0、10,当燃气供应系统的燃气需要与空气混合后供应时,混合气中燃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以上,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输送管道外壁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5、以上.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