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燃气质量3、0 1、燃气工程供应的燃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分类和气质标准 2,应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使用条件,3,发热量,热值 应保持稳定 4,组分变化应保证燃具正常工作,3、0 2。系统供应的燃气应确定基准发热量、热值。发热量。热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热值 的.5,以内,燃气组分及杂质含量。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用气需求确定、3 0 3、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 生物质气等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3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 液态或胶状物质.3,0.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 0、4的规定 3.0.5,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 0,5的规定、3,0。6,当气源质量未达到本规范第3 0、2,3.0,5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时.应对燃气进行加工处理.3。0,7,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3,0.8。当供应的燃气不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时,应进行加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 应能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3,对于含一氧化碳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体积分数达到0 02。时、应能察觉。3,0。9、加入燃气中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加臭剂与燃气混合后应保持特殊的臭味,且燃气泄漏后,其臭味应消失缓慢、2,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设备有腐蚀或损害.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 其质量分数不应大于2。5,3.0 10.当燃气供应系统的燃气需要与空气混合后供应时,混合气中燃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以上,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输送管道外壁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5,以上.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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