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燃气质量3.0。1,燃气工程供应的燃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分类和气质标准.2.应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使用条件、3,发热量.热值,应保持稳定、4,组分变化应保证燃具正常工作、3、0,2,系统供应的燃气应确定基准发热量,热值,发热量.热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热值、的 5.以内 燃气组分及杂质含量。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用气需求确定。3,0,3.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生物质气等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3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3。0。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4的规定,3、0,5.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5的规定,3,0.6。当气源质量未达到本规范第3.0,2,3,0.5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时 应对燃气进行加工处理,3。0、7、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 3,0。8、当供应的燃气不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时.应进行加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3,对于含一氧化碳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体积分数达到0,02.时.应能察觉。3,0、9 加入燃气中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加臭剂与燃气混合后应保持特殊的臭味,且燃气泄漏后,其臭味应消失缓慢、2 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设备有腐蚀或损害,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 其质量分数不应大于2。5、3、0,10、当燃气供应系统的燃气需要与空气混合后供应时、混合气中燃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以上,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输送管道外壁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5、以上。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