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燃气质量3 0,1、燃气工程供应的燃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分类和气质标准,2、应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使用条件、3.发热量,热值、应保持稳定,4,组分变化应保证燃具正常工作。3,0,2,系统供应的燃气应确定基准发热量、热值.发热量,热值 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热值.的,5,以内,燃气组分及杂质含量。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用气需求确定。3 0 3。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生物质气等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3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3 0.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 4的规定。3,0。5,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5的规定.3、0。6,当气源质量未达到本规范第3 0。2,3 0.5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时。应对燃气进行加工处理、3.0,7,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3。0,8、当供应的燃气不符合本规范第3.0 7条的规定时、应进行加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 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 应能察觉。3,对于含一氧化碳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体积分数达到0,02。时。应能察觉、3.0,9。加入燃气中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加臭剂与燃气混合后应保持特殊的臭味,且燃气泄漏后。其臭味应消失缓慢,2、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设备有腐蚀或损害。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其质量分数不应大于2,5、3 0。10、当燃气供应系统的燃气需要与空气混合后供应时.混合气中燃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以上.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输送管道外壁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5.以上,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