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燃气质量3 0、1,燃气工程供应的燃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分类和气质标准。2.应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使用条件、3 发热量 热值,应保持稳定,4、组分变化应保证燃具正常工作。3。0、2、系统供应的燃气应确定基准发热量.热值,发热量,热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热值 的,5 以内、燃气组分及杂质含量。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用气需求确定 3,0.3、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生物质气等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 0,3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3 0,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4的规定、3、0、5.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 0,5的规定 3、0,6.当气源质量未达到本规范第3。0 2、3、0。5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时,应对燃气进行加工处理、3.0.7、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 3,0,8,当供应的燃气不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时,应进行加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 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 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3、对于含一氧化碳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体积分数达到0.02.时 应能察觉。3、0,9,加入燃气中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加臭剂与燃气混合后应保持特殊的臭味,且燃气泄漏后.其臭味应消失缓慢 2、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 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设备有腐蚀或损害,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其质量分数不应大于2,5、3.0,10。当燃气供应系统的燃气需要与空气混合后供应时、混合气中燃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以上.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输送管道外壁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5,以上,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