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燃气质量3、0.1 燃气工程供应的燃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分类和气质标准 2 应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使用条件.3,发热量 热值、应保持稳定.4、组分变化应保证燃具正常工作。3,0。2、系统供应的燃气应确定基准发热量,热值.发热量,热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热值 的,5.以内、燃气组分及杂质含量 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用气需求确定。3.0,3,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生物质气等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 3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3。0。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4的规定。3,0 5.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5的规定。3、0.6,当气源质量未达到本规范第3、0,2.3 0,5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时.应对燃气进行加工处理,3 0,7.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3、0、8。当供应的燃气不符合本规范第3 0,7条的规定时 应进行加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3,对于含一氧化碳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体积分数达到0.02 时.应能察觉 3,0 9,加入燃气中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加臭剂与燃气混合后应保持特殊的臭味。且燃气泄漏后,其臭味应消失缓慢、2,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设备有腐蚀或损害、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其质量分数不应大于2。5,3。0 10,当燃气供应系统的燃气需要与空气混合后供应时,混合气中燃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以上.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输送管道外壁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5.以上,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