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燃气质量3。0,1 燃气工程供应的燃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分类和气质标准.2。应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使用条件。3,发热量,热值,应保持稳定、4。组分变化应保证燃具正常工作,3,0、2.系统供应的燃气应确定基准发热量.热值.发热量.热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 热值、的,5,以内.燃气组分及杂质含量、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用气需求确定。3 0、3.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生物质气等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 0.3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3 0 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4的规定,3,0.5.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 5的规定,3.0,6,当气源质量未达到本规范第3 0 2 3。0.5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时,应对燃气进行加工处理.3,0、7.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 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3,0,8,当供应的燃气不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时.应进行加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 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3.对于含一氧化碳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体积分数达到0 02,时,应能察觉.3.0 9,加入燃气中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加臭剂与燃气混合后应保持特殊的臭味 且燃气泄漏后 其臭味应消失缓慢,2。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设备有腐蚀或损害 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其质量分数不应大于2。5,3 0。10、当燃气供应系统的燃气需要与空气混合后供应时 混合气中燃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以上 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输送管道外壁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5。以上 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