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路.线3 1。一般规定3 1.1,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3。1 2.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设计速度的选用应根据道路功能和交通量 结合地形,沿线土地利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3、1。3、道路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和运行性能应具有代表性 机动车设计车辆类型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1.3,1的规定、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类型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 1。3 2的规定,3、1。4,道路建筑限界应根据设计车辆确定,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要求。并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建设条件受限时,只允许小客车通行的城市地下道路.最小净高不应小于表3。1、4括号内规定值,对需要通行设计车辆以外特殊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要求,2、当隧道内不需设置检修道时、图A 0,1c,建筑限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应按侧向净宽Wl边线控制。3、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区域 应设置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3,1。5、道路路线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 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采取保障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的工程和管理措施、3 1 6.道路路线应根据土地利用。征地拆迁。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等因素合理确定,3 1,7 道路路线应与地形地物、地质水文.地域气候 生态环境,自然景观以及地下管线,行车安全,排水通畅等要求结合、合理确定路线线位和线形技术指标,平面应顺适.纵断面应均衡,横断面应合理。3,1、8,道路路线应协调道路与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地下管线.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城市景观等的关系、结合交通组织.合理确定路线方案。并应与相邻工程合理衔接。3 1 9。城市道路上的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与道路沿线的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广场 交通枢纽等内部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构成完整的交通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