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路 线3.1 一般规定3。1.1,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3 1 2.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设计速度的选用应根据道路功能和交通量,结合地形,沿线土地利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3.1,3,道路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和运行性能应具有代表性.机动车设计车辆类型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1、3。1的规定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类型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1、3。2的规定,3、1.4,道路建筑限界应根据设计车辆确定,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要求、并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建设条件受限时、只允许小客车通行的城市地下道路。最小净高不应小于表3。1.4括号内规定值,对需要通行设计车辆以外特殊车辆的道路 最小净高应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要求.2 当隧道内不需设置检修道时,图A,0 1c,建筑限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应按侧向净宽Wl边线控制。3,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区域、应设置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3、1 5、道路路线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 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采取保障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的工程和管理措施,3 1。6、道路路线应根据土地利用.征地拆迁、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等因素合理确定,3,1,7。道路路线应与地形地物,地质水文 地域气候.生态环境。自然景观以及地下管线。行车安全。排水通畅等要求结合,合理确定路线线位和线形技术指标 平面应顺适.纵断面应均衡.横断面应合理。3。1,8 道路路线应协调道路与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地下管线.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城市景观等的关系、结合交通组织 合理确定路线方案,并应与相邻工程合理衔接.3,1,9.城市道路上的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与道路沿线的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等内部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构成完整的交通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