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路、线3,1、一般规定3。1,1、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 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3 1,2、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设计速度的选用应根据道路功能和交通量 结合地形。沿线土地利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3.1,3.道路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和运行性能应具有代表性,机动车设计车辆类型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1.3,1的规定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类型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1、3。2的规定 3.1 4.道路建筑限界应根据设计车辆确定 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要求、并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建设条件受限时,只允许小客车通行的城市地下道路。最小净高不应小于表3,1、4括号内规定值,对需要通行设计车辆以外特殊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要求。2.当隧道内不需设置检修道时,图A 0,1c,建筑限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应按侧向净宽Wl边线控制、3 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区域 应设置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 3.1 5,道路路线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 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采取保障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的工程和管理措施.3、1、6 道路路线应根据土地利用、征地拆迁 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等因素合理确定 3。1、7。道路路线应与地形地物 地质水文,地域气候 生态环境。自然景观以及地下管线,行车安全,排水通畅等要求结合,合理确定路线线位和线形技术指标,平面应顺适。纵断面应均衡,横断面应合理,3 1,8。道路路线应协调道路与桥梁、隧道、轨道交通 地下管线。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城市景观等的关系 结合交通组织.合理确定路线方案,并应与相邻工程合理衔接、3 1,9,城市道路上的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与道路沿线的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等内部相关设施合理衔接 构成完整的交通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