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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路,线3.1.一般规定3,1 1,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3,1 2。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设计速度的选用应根据道路功能和交通量 结合地形 沿线土地利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3.1,3 道路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和运行性能应具有代表性,机动车设计车辆类型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 1 3,1的规定。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类型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 1。3.2的规定,3 1 4、道路建筑限界应根据设计车辆确定.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要求、并应符合表3,1 4的规定。建设条件受限时,只允许小客车通行的城市地下道路.最小净高不应小于表3,1、4括号内规定值。对需要通行设计车辆以外特殊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要求。2.当隧道内不需设置检修道时。图A。0,1c、建筑限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应按侧向净宽Wl边线控制.3,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区域 应设置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3。1,5,道路路线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 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采取保障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的工程和管理措施,3,1。6、道路路线应根据土地利用.征地拆迁 文物保护 环境景观等因素合理确定.3,1 7.道路路线应与地形地物.地质水文、地域气候,生态环境、自然景观以及地下管线.行车安全、排水通畅等要求结合、合理确定路线线位和线形技术指标 平面应顺适、纵断面应均衡 横断面应合理.3。1.8,道路路线应协调道路与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地下管线、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城市景观等的关系.结合交通组织,合理确定路线方案.并应与相邻工程合理衔接 3。1,9,城市道路上的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与道路沿线的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等内部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构成完整的交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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